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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力建設順利進行,保障電力生產、運行安全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電力保護。 本條例所稱電力保護,包括電力建設保護、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電力發(fā)展事業(y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協(xié)調、解決電力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電力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力保護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協(xié)助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所轄區(qū)域內的電力保護工作。 第四條 電力企業(yè)應當對電網安全穩(wěn)定運行進行實時控制,制訂電力安全生產的應急預案,提高防御能力,保障用電安全。 電力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內部治安保衛(wèi)工作制度,落實內部治安防范措施,依法對所管理的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采取人員防范、技術防范、設備防范等措施,及時消除隱患、排除故障、處理事故,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安全運行及供應與使用秩序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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