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通訊員 尹明生 朱美鳳)日前,市法院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市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于2011年8月中旬至2011年12月26日期間,先后至張橋鎮(zhèn)、姚王鎮(zhèn)等地,采用騎摩托車尾隨、乘人不備奪取騎電瓶車的單身女性挎包的手段,先后21次奪得朱某、周某等人的現(xiàn)金、手機(jī)、筆記本等,款、物合計人民幣一萬余元。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