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辦喪事 不幸遇車禍死亡能認定為工傷嗎
日前,市法院行政庭審理了一起原告甲公司不服被告泰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第三人王某工傷認定案。 孫某系第三人王某的丈夫,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職工。2010年10月31日,孫某因要回家?guī)椭k理喪事,特向公司申請假期11天,并出具請假條一份。 2010年11月4日上午6時50分左右,孫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2011年5月30日,相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孫某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即因在上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 對于此決定,甲公司不服,并訴至市法院。 經(jīng)審理,市法院認為,對于孫某是否在上班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出示了死者孫某提交的請假條,證明了孫某于2010年10月31日因要回家?guī)椭k理喪事,向甲公司申請請假的事實。同時,被告市人社局所調查的證人,因與第三人之間有利害關系,故證人所作陳述不能印證,且無其他證據(jù)佐證。鑒于上述理由,合議庭經(jīng)討論,認為工傷認定決定書主要證據(jù)不足,并決定予以撤銷。 面對結果,第三人王某情緒激動,聲稱家庭困難,法院這樣判對其不公,并揚言上訪。 為實現(xiàn)案結事了人和,承辦法官并沒有一判了之。而是數(shù)次登門,做原告甲公司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考慮到死者孫某的家庭情況,出于人道主義,給予一定的幫助。在承辦法官的屢次協(xié)調下,甲公司最終同意給予第三人王某13萬元的補償。至此,本案劃上了圓滿的句號。(尹紅梅 胡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