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征意見 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201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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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0月20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將財政部報送國務院審議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送審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條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shù)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條例規(guī)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賠償義務機關能夠通過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實施國家賠償?shù)模瑧敺颠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應當返還的財產已經上繳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向相關財政部門申請返還;未上繳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直接返還。 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shù)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年度預算安排的,應當及時追加預算。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統(tǒng)一管理。 條例要求,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按要求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理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申請。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 此外,條例還對國家賠償支付時間作出明確規(guī)定,要求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賠償義務機關,由賠償義務機關告知賠償請求人。 據(jù)了解,本條例所稱國家賠償費用,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應當支付的賠償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應當支付的賠償金、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應當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應當支付的賠償金和相關費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