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ㄓ浾 張武平 通訊員 常志飛)通過養(yǎng)豬發(fā)家致富,是珊瑚鎮(zhèn)徐家莊村何某的美好愿望。“4.8元飼料成本可以長一斤豬肉”,飼料經銷商袁某的承諾,對養(yǎng)豬10多年的何某來說很具有誘惑性,因為飼料成本的降低,可以獲取更高的收益。然而,雙方經過五個月短暫的“蜜月期”后就對簿公堂,這其中發(fā)生了什么?一起走進《法庭內外》:推銷飼料,餡餅還是陷阱?
何某說,2012年,當?shù)氐娘暳辖涗N商袁某找到他門上,向他推銷豬飼料。他保證4.6元飼料長一斤豬肉,長不到由他們照賠。為了取得何某的信任,袁某擬定了合同書,保證飼料成本不超過每斤4.8元,并且先行墊付了8萬元的飼料款。
這樣的優(yōu)惠條件對何某來說,具有一定的誘惑力,于是在2013年8月,雙方簽訂了合同。合同約定,何某給袁某提供仔豬258頭做飼料喂養(yǎng)實證。合同還約定肉豬在205至210斤左右出欄,出欄時保證飼料成本不超過每斤4.8元,如果超出,則由袁某負擔,并約定了計算方式。
此后,袁某向何某分批送貨76次,共計飼料價款252299元,何某已給付17萬元。袁某所經銷的飼料是東方希望公司的,根據公司宣傳材料,使用它們的飼料,一批豬的飼養(yǎng)周期是5個月,第一批豬出欄應該在2014年元月。然而袁某認為,當時豬肉的價格低迷,許多養(yǎng)殖戶都出現(xiàn)虧本,因此,何某遲遲不肯出欄的原因并不是賣不掉,而是想等到行情好一點再出欄。想繼續(xù)喂養(yǎng),損失必須自己承擔。
到了約定期,何某不想出欄,有自己的考慮。但是到期后,雙方可以稱重見底,按合同約定來執(zhí)行合同。何某說,到期后,他三番五次要求袁某前來稱重,但袁某遲遲不肯來稱重。
按照雙方合同約定,2014年元月20左右,這批生豬就要出欄,也就是說,從這個時候起,袁某就不再供應飼料。但直到2月20日,袁某才停止供應飼料。從2月20號開始,一直到4月19日期間,何某全部使用自配料,豬子最后出欄時,平均重量已經達到300多斤。何某仍欠袁某飼料款82299元,在多次催要不到的情況下,他將何某告上了法庭。
而被告何某認為,從實證下來的情況看,原告袁某承諾的“4.8元長一斤豬肉”根本就沒有實現(xiàn),所以袁某違反合同在先。
庭審中,原告袁某向法庭提交了“東方希望”現(xiàn)代養(yǎng)豬技術說明書,證明提供的飼料是正規(guī)廠家生產的,質量是有保證的。被告何某提供了合作期間損失71只豬子的證明及損豬的重量。原告袁某認為,被告何某飼養(yǎng)的肉豬料肉比沒有達到預期比例,是有多個原因的,被告飼養(yǎng)的生豬大批量生病,從而造成生豬飼養(yǎng)質量普遍下降;而且有一個普遍常識,生病的肉豬光吃不長肉,所以被告何某在管理上有嚴重缺陷,原告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但被告何某認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豬出現(xiàn)生病等異常情況,由雙方共同搞好豬的防病工作。
本案中,由于被告何某生豬增加的重量、只數(shù)以及損豬的重量、只數(shù),還有圈存的生豬總重量無法確定,給法官判案帶來了一定的難度,雖然前后已經過4次開庭,法官也多次進行過調解,但由于雙方爭議較大,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法院將擇期判決。
【編后】“4.8元飼料成本可以長一斤豬肉”,何某明知不可能,可還是抵擋不住利益的誘惑。袁某堅信公司對產品的宣傳,甚至為了讓客戶放心,還墊付了保證金。結果如何,法官會給出一個公正的裁決。我們在這里要說的是,市場行情有波動,這很難預測,但如果在事前對方方面面多一些理性的分析,多一些科學的研判,就能規(guī)避一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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