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訴法大修破民告官瓶頸 發(fā)力“三難”建法治政府
201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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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民告官法”之稱的行政訴訟法日前完成24年來的首次大修。分析人士指出,修改后的行訴法力破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的“三難”問題,意破“民告官”瓶頸,系中國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一步。 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規(guī)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guī)則,為受到國家行政機關非法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濟途徑。 但該法實施以來,“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順暢。在受案范圍、管轄、審理程序等方面,該法存在諸多爭議,實踐中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的“三難”問題尤為突出。如行政機關不愿當被告,行政機關負責人往往不予理睬,出現(xiàn)“告官不見官”的尷尬;法院受案范圍等原因不愿受理,即使勝訴也面臨執(zhí)行力不足的難題,這造成大量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官民糾紛涌入信訪渠道,一度被媒體稱作“信訪洪流”。 為疏浚信訪洪流,破除“信訪不信法”的怪圈,完善“民告官”制度設計,該法修正案草案去年12月23日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歷經(jīng)三次審議通過。修改后的行訴法將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為法治政府建設提供法律保證,成為此次行訴法修改的重要考量。為此,修改主要從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管轄制度、訴訟參加人制度、證據(jù)制度、完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的處理機制、完善判決形式等十個方面進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訴法從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擴大受案范圍、強化受理程序約束等五方面保證行政訴訟的入口暢通,完善了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如修改后的行訴法規(guī)定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的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回答記者提問時高度評價這些規(guī)定,并認為,此次行訴法的修改對解決公民“告狀難”采取了諸多有效的措施,相信會緩解“信訪不信法”的問題。 該法修改后還明確,政府不得干預、阻礙法院立案;若書寫起訴狀有困難,可口頭起訴;異地管轄,減少干預審判;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可拘留行政官員等。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夏勇認為,行政機關首先要經(jīng)得起告。修改后的行訴法對行政機關的要求更高,行政機關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堅持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確保各類行政行為都能夠經(jīng)受法律的檢驗;第二,行政機關還要支持告、配合告。修改后的行訴法在加重行政機關應訴法律責任方面有一些硬性的規(guī)定,這要求行政機關更加積極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特別是行政機關內(nèi)部要健全行政應訴的配套制度,強化責任制,把行政應訴工作納入到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指標考核體系中來推動;第三,行政機關要從源頭上減少告。即從根上講,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做好改革發(fā)展、改善民生的各項工作,切實維護好、發(fā)展好民眾的切身利益,真正讓老百姓滿意,從源頭上預防和消解行政爭議。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成為其中重要環(huán)節(jié)。 “這次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健全了很多重要的制度,對推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我覺得意義是十分重大的。”夏勇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