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商標案件管轄
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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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審理商標案件,最高法院日前就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13類商標案件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3、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4、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5、確認不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6、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7、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件;8、商標代理合同糾紛案件;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案件;10、因申請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案件;11、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案件;12、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證據(jù)保全案件;13、其他商標案件。 解釋還規(guī)定,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注冊及續(xù)展申請,商標局于決定施行后作出對該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xù)展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于決定施行后作出對該異議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責任編輯:陳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