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補休不足時 法院判決發(fā)補貼
。ㄍㄓ崋T 丁新春 常志飛)某公司安排職工值夜班,雖然安排了補休,但補休時間少于加班時間,該職工要求公司對超時部分支付加班工資,雙方發(fā)生紛爭,最終到法院打起了官司。 李某于2010年10月進入泰興某公司工作,雙方于2013年1月終止勞動關系。在公司上班的兩年多時間里,李某除白天正常上班外,還應公司要求值夜班,值班的職責是機器故障后進行維修,值班期間機器如無故障,可在值班室休息,2011年每7天值班一次,2012年每6天值班一次,時間均為當天下午4時30分至次日上午7時45分,時長為15.25小時,值班后調休一天。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李某共值班107次。李某認為其每次值班時間長達15.25小時,而公司只安排補休一天,只能折算補休8小時,對超出的7.25小時應視為加班,公司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因與公司交涉未果,2013年3月,李某向泰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給付加班工資,仲裁委于同年5月裁決泰興某公司支付李某加班工資15529元。該公司不服,遂向泰興法院起訴。 原告公司訴稱,安排李某加班是事實,但是除了機器有故障外,李某完全可以休息甚至睡覺,根本不存在工作長達15.25小時的情況,且公司還安排李某進行調休,顯然無需為李某支付加班工資,請求判決不支付李某加班工資。 泰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公司安排李某值班15.25小時,此15.25小時李某在公司內或處于隨時待命狀態(tài),或由于機器出現(xiàn)故障而實際進行維修工作,均應計算為工作時間。雖按照單位的《值班管理制度》安排調休一天,但調休一天只能抵算8小時的工作時間,對超出8小時之外的7.25小時,應當依法支付超時加班工資。據此,泰興法院判決泰興某公司支付李某加班工資15529元。 法官說法:加班是指員工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為了用人單位的直接或間接的生產經營利益,在工余時間從事工作。即能否被確定為加班,關鍵在于:是否為用人單位所要求或是否體現(xiàn)用人單位的意志;是否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是否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如果是,應當按加班論處;反之,則不屬于加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