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2006-12-01
來源:轉載 瀏覽次數:
大中小
【發(fā)布文號】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 【發(fā)布日期】2006-11-22 【生效日期】200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 【文件來源】國土資源部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部長 孫文盛 十一月二十二日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yè)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zhí)業(y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報名條件 第四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ǘ┤〉帽究茖W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ㄒ唬┮蚬室夥缸锸苄淌绿幜P,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ǘ┍蝗∠恋毓纼r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ㄈ┍蝗∠荚囐Y格未滿兩年的; 。ㄋ模┰谠u估或相關業(yè)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戏ㄓ行У纳矸葑C明原件及復印件; 。ǘ⿲W歷、學位證書或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ㄈ┫嚓P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考 試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xié)調、決策。 第八條 中國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荚囉诿磕甑谌径仍诟骺紖^(qū)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yè)知識和執(zhí)業(yè)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ㄒ唬 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ǘ 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ㄈ 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 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tǒng)一的考試大綱統(tǒng)一命題。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xù)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tǒng)一評卷。各科成績于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zhí)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布。 第十四條 應試人員在連續(xù)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 考 務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考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ㄒ唬┌l(fā)布考試公告; 。ǘ┙M織報名和發(fā)放準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ㄋ模┞鋵嵖荚嚢踩、保密措施; 。ㄎ澹﹨f(xié)助實施監(jiān)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qū)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xù)。 第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后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ㄒ唬┨峁┨摷僮C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ㄋ模┰诳荚囍杏凶鞅仔袨榈摹 對于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f(xié)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ǘ⿷斏暾埢乇芏椿乇艿; 。ㄈ┥米宰兏荚嚂r間的; 。ㄋ模┬孤犊碱}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ㄎ澹┌、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zhí)業(yè)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zhí)業(yè)登記。 經過執(zhí)業(yè)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zhí)業(yè)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執(zhí)業(yè)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進行執(zhí)業(yè)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yè)協(xié)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
